(2009)杭西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程抱英。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