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淳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君楠与余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君楠,余一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465号原告余君楠。被告余一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君楠诉被告余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君楠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一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君楠撤回对被告余一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君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嘉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