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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明英与赵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英,赵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陈明英,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荆州花园。被告:赵传义,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五云村。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明英与被告赵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陈明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但原告陈明英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