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明英与赵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英,赵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陈明英,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荆州花园。被告:赵传义,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五云村。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明英与被告赵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陈明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但原告陈明英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