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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玉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与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玉商初字第16号原告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周××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达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正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