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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34号原告: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毅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