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82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次执行费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在银行的存款14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