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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82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次执行费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在银行的存款14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