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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林××、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17号原告:高××。被告:林××。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林××、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