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林××、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17号原告:高××。被告:林××。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林××、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