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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与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7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诉被告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迁移新址不明,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2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