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有限公司与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有限公司,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67号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北直街商业城对面法定代表人: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