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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有限公司与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有限公司,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67号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北直街商业城对面法定代表人: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