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宪兵与胡郎明、鲍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宪兵,胡郎明,鲍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20号原告袁宪兵,非农,义亭镇车站村。被告胡郎明,非农,市义亭镇义亭村14组。被告鲍永伟,非农,乌市义亭镇义亭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宪兵与被告胡郎明、鲍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宪兵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宪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宪兵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袁宪兵由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