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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200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乘坐从珠海至杭州的长途汽车到达杭州汽车南站时,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白色粉末一包,经鉴定净重921克,检出咖啡因。谭某供称该包毒品系珠海贩卖毒品的“龙哥”让其携带送至杭州交给接货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汽车票、手机通话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尿样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09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