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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李××、王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李××,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398号原告:何××。被告: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李××、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三被告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三被告主体不适格,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审 判 长  黄乐程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应小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