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斐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恒星烫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斐昊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恒星烫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83号原告绍兴县斐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金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孟国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琪,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恒星烫金厂,住所地绍兴市霞西路263号负责人董国民,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斐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恒星烫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斐昊纺织品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车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