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4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6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