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洞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叶××、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陈××。被告叶××。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叶××、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以已与被告叶××、黄××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7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叶定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