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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洞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叶××、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陈××。被告叶××。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叶××、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以已与被告叶××、黄××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7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叶定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