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姚鑑龙与罗纪元、单国娟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鑑龙,罗纪元,单国娟,单尧胜,周如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姚鑑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纪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原审被告单国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原审被告单尧胜。原审被告周如红。姚鑑龙与罗纪元、单国娟、单尧胜、周如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越民一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16日,姚鑑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申请再审人姚鑑龙、原审被告单国娟与被申请人罗纪元于2008年12月2日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没有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之声明内容,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柳雪松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