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817号原告宫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榆树村*组。委托代理人梁某,系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榆树村*组。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宫某某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