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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817号原告宫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榆树村*组。委托代理人梁某,系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榆树村*组。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宫某某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