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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1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石文与四川向阳房产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四川向阳房产房屋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184-2号原告石文。委托代理人杨咏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被告四川向阳房产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干贵昌。委托代理人王兰,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勇,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原告石文与被告四川向阳房产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3月11日受理后,原告石文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撤诉。考虑到原告石文系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且申请了司法救助,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