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周××。被告: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