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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仲撤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凌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25号申请人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选杨。被申请人陈志凌。申请人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市劳仲案字(2009)第13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