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边东升与浙江耀宇特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东升,浙江耀宇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东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万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耀宇特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奇光。上诉人边东升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边东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东升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东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边东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