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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咸阳金属投资开发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咸阳金属投资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咸民终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二审诉讼费126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全部给付,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