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咸阳金属投资开发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咸阳金属投资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咸民终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二审诉讼费126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全部给付,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