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叶×、张与叶×、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叶×、张,叶×,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346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号。负责人:徐××。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叶×。被告: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叶×、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3月6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2008年6月16日,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叶×签订了一份《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叶×自2008年6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内,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其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可能,对被告叶×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叶×于2008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8.20593‰,逾期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到期日为2008年12月17日,还款方式为:利息月付加还付,本金到期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叶×未还本付息。该借款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两被告应对该借款负共同偿还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至2009年1月8日止的尚欠利息4693.33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收取。为印证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宁某某行个人信用授信申请书、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结算清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叶×向原告错款200000元及双方对借款权利、义务、借款期限、利息结算方式等约定的事实;2、两被告结婚证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叶×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本院鉴于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自行放弃对原告诉称事实的抗辩权和诉称证据的质证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采纳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尚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予以佐证。被告叶×向原告借款时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外理。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4693.33元(利息算至2009年1月8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叶×、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8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谢 敏审判员 周开成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