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程某,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张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吴立成、靳童,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国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