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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473号原告:董××。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以被告陈××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