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与严××、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严××,管××,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姜××。被告:严××。被告:管××。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严××、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7元,减半收取2178.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98.5元,由原告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记员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