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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与严××、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严××,管××,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姜××。被告:严××。被告:管××。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严××、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7元,减半收取2178.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98.5元,由原告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记员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