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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镁××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镁××科××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27号原告: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南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曹×、徐×。被告:浙江××镁××科××司,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镁××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以原、被告已解决实体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569元,由原告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