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西民二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宗东让与宗建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东让,宗建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东让。委托代理人郭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建宽。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东让与被上诉人宗建宽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张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东让及委托代理人郭瑞,被上诉人宗建宽之委托代理人吕亚芹、赵平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30日宗东让承包所在村民小组土地5.4亩,承包期限为20年(应为30年),承包地人口4人。2006年7月1日宗东让所在小组赵村三组与宗建宽签订租地合同,约定宗建宽承租村民小组土地69.215亩,其中含宗东让土地3.4亩,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1日租金每年每亩3000元(其中包含小组管理费200元)。宗东让在合同出租户签字处签有姓名,合同签订后,宗建宽支付宗东让房屋赔偿款65000元,另支付给宗东让二年租金。2007年5月赵村三组��议决定从2007年12月31日起已租出的承包地一律收回小组,其租金由小组统一分配,当年租金按当年人分。后宗东让之子在收回承包地登记表上代其签名,并领取了家庭应分征地款。2008年8月宗建宽将所承租土地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租金及管理费21万余元,直付给了赵村三组。该小组领款后,按人口分配给了村民,宗东让之妻在分配地租款花名册上签字并领取了家庭应分租地款。2008年12月25日宗东让起诉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诉称:其在所在村组承包有土地3.4亩土地,承包期为20年(应为30年),2006年下半年其与宗建宽口头协议将所承包的3.4亩土地租给宗建宽使用,约定租金每年2800元,宗建宽按约支付了宗东让二年的租金,但2008年宗建宽却拒绝支付租金,另将宗东让在承包地上的沙石、砖、石棉瓦等材料挪用建房,后经宗东让多次索要租金、材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宗建宽支付其租金9520元及价值3300元的材料款。宗建宽辩称:宗东让将土地出租给其属实,但2007年该土地已被宗东让所在村民小组收回,宗东让亦表示同意,合同主体已变更,且其已将2008年至2009年租金交付给了赵村三组,故同宗东让已无租赁关系,不应再支付宗东让租金。另辩称,其在租宗东让土地时已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地面再无其他物品,宗东让所述欠材料事宜,亦不符合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宗东让之诉。原审法院认为:宗东让所承包的3.4亩土地虽已经其同意出租给宗建宽使用,但该土地在出租期间后经村民小组决定收回,统一分配租金。宗东让家人作为土地承包人之一,在收回承包地登记表上代宗东让签名,且也在分配地租款花名册上签字并领取了家庭应分配地租。其家人虽不是户主,但其身份、行为使相对人村民小组有理由相信,其家人有代理权,且宗东让按一般常理亦应知道其家人实施了代理行为并未作否认表示,故其家人的代理行为应为有效。本院对宗东让已将承包地交回村民小组出租并由村民统一分配租金的事实应予确认,因租地主体已发生变更,宗建宽将新产生的土地租金支付村民小组并无不当,宗东让要求宗建宽支付租金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另主张材料费用一节,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宗东让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宗东让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称:原审查明事实错误,原判查明“2006年7月1日宗东让所在赵村三组与宗建宽签订租赁合同事实有误。本案中宗建宽与其租赁合同并没有终止,其与赵村三组的土��承包经营合同也未终止,宗建宽与赵村三组也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故原判存在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据此,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张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确认宗建宽违反合同约定,判令宗建宽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其租赁费9520元,材料款3300元;三、一、二审诉讼费由宗建宽承担。宗建宽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宗东让诉请宗建宽按合同约定支付3.4亩土地租金,而就该土地的现状,赵村三组组长在原审庭审中当庭陈述该土地已被小组回收,并继续由宗建宽承租,赵村三组从宗建宽处收取了该土地的租金。因宗东让诉请的3.4亩土地租金涉及赵村三组收回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故对宗东让该项诉请本��不予涉及,可待收地行为效力确定后另案主张。关于宗东让诉请宗建宽支付材料费一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宗东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