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乍××公路××山门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嘉兴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园区染色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晋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英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