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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与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12号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斌云,该公司员工。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五湖村白凉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喻美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爱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仕达专家综合楼项目部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对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原告供给被告项目部总计货款为97159.08元的混凝土,被告共先后支付原告货款为4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2159.0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52159.08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259元(按日千分之一暂计算至2009年5月10日止,以后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2560元;3、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由原告供给被告康仕达专家综合楼项目部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告方由吴小军作为委托代理人出面签字的事实。证据2、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小军亲自确认的应付商品砼款清单1份,共3页,用以证明原告已供给被告项目部商品混凝土共计货款97159.08元,除支付货款45000元以外,尚欠货款52159.08元的事实。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反驳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本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应予认定;对原告举证2,该清单由被告代理人签字确认,与证据1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也应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仕达专家综合楼项目部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对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结算及付款方式为:1、按原告实供方量结算,砂浆按同标号砼计价;2、供需双方每月对账一次,次月10日前付清上月所供商品砼货款。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自拖欠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被告应按逾期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也可以停止供应预拌混凝土并追回货款,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原告供给被告项目部总计货款为97159.08元的混凝土,被告共先后支付原告货款为4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2159.0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被告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应收款清单为据,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该费用系聘请律师所预算的费用,现原告并未聘请律师,该费用并没产生,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2159.08元,赔偿违约金6259元(自200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09年5月10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以后的违约金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衢州市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