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郑士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郑士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6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号。负责人:虞毅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家选,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职工。被告:郑士波,农民,住三门县六敖镇赤礁村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被告郑士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郑士波已经归还透支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一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五角,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任周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咸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