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武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与徐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徐飞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59号原告洪连法,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武永路52号。被告徐飞云,农民,县履坦镇履二村双井路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连法与被告徐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连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连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