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与徐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徐飞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59号原告洪连法,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武永路52号。被告徐飞云,农民,县履坦镇履二村双井路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连法与被告徐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连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连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