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温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桥××工××区。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桥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桥镇西××路××号,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不属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双方在第5条协商约定一方违约当事方可向任何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据此,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无效,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桥镇西××路××号。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