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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砖建材厂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砖建材厂,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55号原告:慈溪市××××砖建材厂。住所地:慈溪市××富北村。代表人:徐××。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砖建材厂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砖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