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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原某、汤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84号 张某申请执行原某、汤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264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申请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