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包甲、包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包甲,包乙,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三门县××××号。负责人:虞××。委托代理人:章××。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包甲。被告:包乙。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包甲、包乙、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以被告已经归还该笔贷款的逾期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