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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包甲、包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包甲,包乙,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三门县××××号。负责人:虞××。委托代理人:章××。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包甲。被告:包乙。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包甲、包乙、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以被告已经归还该笔贷款的逾期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