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左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474号申请人左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蔡某。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由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16日前一次性偿付申请人征地款14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被申请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42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