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公司主张王某某于2008年3月入职,但又未能提供相应的入职登记资料予以证明,王某某主张其于2007年8月22日入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以××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日2007年12月24日为王某某入职之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司在王某某入职后,未能依法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予王某某的法律责任。××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王某某,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公司未能依法制作工资表,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某某的工资构成,其主张发放给王某某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但王某某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采信王某某主张的工资水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王某某入职以来的考勤记录,故原审判决采信王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公司应依法定标准支付王某某的加班工资。原审判决核算的加班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