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3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张 冬 娣审 判 员 葛 春 余代理审判员 班 发 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卿(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