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天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余××,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57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被告:余××。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