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燕鱼、于水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燕鱼,于水生,方彩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550号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詹兴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增喜,系信用联社职工。被告:陈燕鱼,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006194134,农民,住浦江县杭坪镇东岭村。被告:于水生,男,1963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6306043915,农民,住浦江县杭坪镇下薛宅村。被告:方彩玲,726196810181321,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杭坪镇下薛宅村。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燕鱼、于水生、方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增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鱼、于水生、方彩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陈燕鱼于2007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于水生、方彩玲作保证,并签有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20070069900。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4月21日,月利率为10.65‰,逾期罚息为日利率万分之4.615(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所欠本息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一、由被告陈燕鱼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46.73元(利息算止2008年11月6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另行计算),合计人民币36546.73元;二、由被告于水生、方彩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一份;2、借款借据一份;3、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陈燕鱼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于水生、方彩玲作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陈燕鱼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于水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方彩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7年4月25日,被告陈燕鱼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08年4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65‰。以上借款由被告于水生、方彩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有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燕鱼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燕鱼理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于水生、方彩玲自愿为被告陈燕鱼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燕鱼、于水生、方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燕鱼归还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6546.73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11月6日止,以后按约另计),合计人民币36546.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于水生、方彩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64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4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