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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咸秦法执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贠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贠某;蔡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咸秦法执字第001-1号申请人贠某。被申请人蔡某。上列当事人因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咸秦法陈民初字(1996)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蔡瑞田应给付申请人贠秋芳借款2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400元。在执行中被申请人于1997年3月21日还款7755元,下欠16745元及该笔债务利息至今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蔡瑞田(曾用名蔡鸿义)银行存款2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