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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黄××,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420-2号原告:王××。被告:黄××。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朱××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御景苑2幢1102室的商品房一套。现该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已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御景苑2幢1102室的商品房的查封。审判员  丁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