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黄××,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420-2号原告:王××。被告:黄××。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朱××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御景苑2幢1102室的商品房一套。现该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已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御景苑2幢1102室的商品房的查封。审判员 丁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