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市××支行与黄××、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市××支行,黄××,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9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市××支行。新昌县大市××镇横街。负责人:梁××。委托代理人:裘××。被告:黄××。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市××支行诉被告黄××、石××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市××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祥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