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冯富根与邓火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富根,邓火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冯富根。被告:邓火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富根与被告邓火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富根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富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