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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冯富根与邓火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富根,邓火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冯富根。被告:邓火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富根与被告邓火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富根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富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