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建德灵峰××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德灵峰××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92号原告:叶××。被告:建德灵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家村。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建德灵峰××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灵峰××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灵峰××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建德灵峰××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