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与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7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诉被告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25元。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