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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甲、楼甲与被告诸暨市××绢纺××责任公司、被告陈与诸暨市××绢纺××责任公司、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甲,楼甲与被告诸暨市××绢纺××责任公司、被告陈,诸暨市××绢纺××责任公司,陈××,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楼甲。委托代理人:楼乙。被告:诸暨市××绢纺××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楼家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被告:傅××。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邵××。原告楼甲与被告诸暨市××绢纺××责任公司、被告陈××、被告傅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绢纺××责任公司、被告陈××、被告傅��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楼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用8420元,由原告楼甲负担。审判长  黄伟松审判员  徐土钍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