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东成与程海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成,程海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655号原告汪东成,个体工商户。被告程海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成诉被告程海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成撤回对被告程海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东成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