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与罗××、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罗××,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中××号。诉讼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韩××。被告:罗××。被告: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与被告罗××、房××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关注公众号“”